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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晓与蒋燕楚、侯楼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方晓;蒋燕楚;侯楼灿;王冬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5号原告方晓,住诸暨市陶朱街道下新村。被告蒋燕楚,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大唐镇下蔚村。被告侯楼灿,住诸暨市大唐镇左溪村。被告王冬霞,住诸暨市大唐镇下蔚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晓与被告蒋燕楚、被告侯楼灿、被告王冬霞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晓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晓以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蒋燕楚、被告侯楼灿、被告王冬霞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晓撤回对被告蒋燕楚、被告侯楼灿、被告王冬霞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050元,依法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方晓承担。审判员 叶纯青二0一0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