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与王×、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王×,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868号原告:何××。被告:王×。被告:钟××。原告何××诉被告王×、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王×、钟××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于2010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何某系朋友。被告王×因资金周转所需,经何某介绍于2007年11月1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承诺于2007年12月30日归还,何某作为借款担保人,并���被告王×立具一份借条为凭。到期后,被告不守信用,至今未按约归还借款,并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王×与钟××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王×、钟××共同归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钟××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两被告的户籍信息二份及被告王×出具给原告借款25000元的借条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和主体资格及原告与被告王×间存在借款的法律关系和原告借给被告王×25000元的事实。被告王×、钟××未��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在向本院提交了上述证据材料后,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应视为被告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与其陈述相一致,且该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能够证明本案的待证事实,该证据系有效证据,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于2007年11月17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何某作为借款担保人,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王×向何××借人民币25000元整,还款日期到2007年12月30日止;被告王×和担保人何某在借条上的借款人栏和担保人栏签名捺手印。期满后,被告王×未归还,作为借款担保人的何某也未清偿上述借款。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与被告王×间的借款关系明确,其内容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属合法有效。被告王×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王×至今未支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公民之间的借款对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本案原告要求被告王×支付的利息应是逾期付款的利息,即自200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原告以该借款系两��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的诉请;该借款据原告诉称是被告王×因资金周转所需,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借款时,被告钟××未在场,原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钟××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故原告以该借款属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被告钟××共同归还的诉请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何××借款人民币25000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二、驳回何××对钟××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王×负担(款已由原告垫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如未径付,原告可向法院单独或与执行标的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结算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储一敏审 判 员 王健民代理审判员 钱 玲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郑金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