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霍刑初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钟连友、黄能富、朱庆山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连友,黄能富,朱庆山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霍刑初字第0050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连友,男,1947年9月11日出生。2009年7月9日因本案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5日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黄能富,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2009年7月1日因本案被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向霍邱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朱庆山,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2009年7月20日因本被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执行拘留,当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09)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连友、黄能富、朱庆山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钟连友、黄能富、朱庆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下旬,被告人钟连友、朱庆山欲购买姚李镇下骆山村艾冲组山林,并与时任艾冲组组长黄能富商谈以14000元的价格买下艾冲组的一片山林。2009年5月30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钟连友、黄能富、朱庆山组织人员砍伐。被砍伐的林木经林业部门测算林木蓄积为14.41立方米。以上事实,被告人钟连友、黄能富、朱庆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等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被砍伐树根,林业部门对砍伐林木作出的蓄积核算表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连友、黄能富、朱庆山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且又未有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黄能富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时三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连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朱庆山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5000元。三、被告人黄能富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栗 明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朱凤胜(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