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东商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李洪宝、张树仁、许本书、张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李洪宝,张树仁,许本书,张汉林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东商初字第996号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东营市东营区新区。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王鹏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职工,住该行。被告李洪宝,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哨头村村民,住址不详。被告张树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哨头村村民,住址不详。被告许本书,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哨头村村民,住址不详。被告张汉林X,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哨头村村民,住址不详。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李洪宝、张树仁、许本书、张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洪宝、张树仁、许本书、张汉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诉称,被告李洪宝由被告张树仁、许本书、张汉林担保,于2006年9月13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0.2‰,借款期限至2007年8月10日。借款到期后,四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28536.20元(截至2009年3月11日)及2009年3月12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被告李洪宝、张树仁、许本书、张汉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3日,被告李洪宝由被告张树仁、许本书、张汉林担保,与东营市东营区辛店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辛店信用社)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辛店信用社于2006年9月13日向被告李洪宝贷款70000元,偿还日期为2007年8月10日;借款用途为以贷还贷,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的不一致,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月利率为10.2‰,逾期加收50%的利息。被告张树仁、许本书、张汉林为被告李洪宝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满之日起2年。合同签订后,辛店信用社依约履行了义务。借款到期后,四被告未履行义务。另查,辛店信用社已改制,其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原告承继。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凭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各1份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辛店信用社与被告李洪宝、张树仁、许本书、张汉林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李洪宝、张树仁、许本书、张汉林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作为辛店信用社改制后的权利义务承继人,有权向被告行使辛店信用社的债权。故原告请求被告李洪宝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相关利息的请求以及请求被告张树仁、许本书、张汉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树仁、许本书、张汉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洪宝追偿。被告李洪宝、张树仁、许本书、张汉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洪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28536.20元(至2009年3月11日)及自2009年3月12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逾期利率计收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张树仁、许本书、张汉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树仁、许本书、张汉林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3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张俊峰审判员 胡星红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