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3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瑞与陈小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陈小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316号原告王瑞,农民,长顺县威远镇上院村上院组。被告陈小弟,农民,住义乌市上溪镇周村村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与被告陈小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