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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24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侯添财与骆关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添财,骆关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242号原告侯添财,经商,丹溪北路612号。委托代理人覃恩,原告所在公司同事,住义乌市丹溪北路612号。被告骆关森,经商,义乌市稠城街道洋塘桥头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添财诉被告骆关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添财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添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5元(已减半),由原告侯添财负担。审 判 长  杨飞雄审 判 员  吴伟平代理审判员  李德文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