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24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侯添财与骆关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添财,骆关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242号原告侯添财,经商,丹溪北路612号。委托代理人覃恩,原告所在公司同事,住义乌市丹溪北路612号。被告骆关森,经商,义乌市稠城街道洋塘桥头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添财诉被告骆关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添财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添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5元(已减半),由原告侯添财负担。审 判 长 杨飞雄审 判 员 吴伟平代理审判员 李德文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