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08民初5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20-04-08
案件名称
余有忠与左扬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余有忠;左扬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民初556号之一 原告:余有忠,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麟,衢州市柯城区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左扬珍,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小区50幢二单元602室。 余有忠与左扬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余有忠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有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1元,减半收取2235.50元,财产保全费1575元,合计3810.50元,由原告余有忠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曾 柳 人民陪审员 林振民 人民陪审员 郭清波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毛慧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