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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民初5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20-04-08

案件名称

余有忠与左扬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余有忠;左扬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民初556号之一 原告:余有忠,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麟,衢州市柯城区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左扬珍,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小区50幢二单元602室。 余有忠与左扬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余有忠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有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1元,减半收取2235.50元,财产保全费1575元,合计3810.50元,由原告余有忠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曾 柳 人民陪审员  林振民 人民陪审员  郭清波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毛慧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