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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芝执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孙树占与中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烟台公司、中建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建筑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树占,中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烟台公司,中建资产管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芝执字第128-2号申请执行人孙树占,烟台市芝罘南桥建筑工程处业主。被执行人中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烟台公司。被执行人中建资产管理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5)芝黄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调解书,及(2006)芝执字第128-1号执行裁定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建资产管理公司在银行存款420963.62元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信用社大疃分社;账号:12×××8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郝善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