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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上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18号原告:章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某起诉称:原、被告之间曾有业务往来。经双方核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000元。被告于2008年2月5日立据后,至今未支付分文。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7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欠条载明的出具人为徐卫敏,起诉状中所列的被告身份信息亦指向徐卫敏,故本案被告主体不符。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万里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潘瑜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