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包××与杨××、林××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杨××,林××,陈××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031号原告包××。委托代理人蔡××。被告杨××。被告林××。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与被告杨××、林××、陈××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于2010年1月7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包××负担(原告包××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47元)。审判员 林 孟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黄萍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