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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常红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羊青与裴军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羊青,裴军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常红商初字第2号原告:郑羊青,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招贤镇符家村。被告:裴军荣,成年,农民,何家乡溪东村。原告郑羊青与被告裴军荣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2010年1月7日原告郑羊青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裴军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羊青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羊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羊青负担。审判员  陈芳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记员毛泽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