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善××胶合板厂与浙江××有限公司平湖××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嘉善××胶合板厂;浙江××有限公司平湖××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97号原告:嘉善××胶合板厂,住所地:嘉善县××。诉讼代表人:钟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平湖××司,住所地,平湖××××路东侧。负责人:李某某。原告嘉善××胶合板厂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平湖××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9年度被告因承建平某某家新村农贸市场需要向原告定作松木建筑模板,双方于2月22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截止2009年3月29日共发生模板款102900元。被告却未合同约定支付模板款,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模板款1029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274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工商登记基本情况分析,浙江××有限公司平湖××司已于2009年6月30日在平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销,该分公司主体实际已经不存在,现原告以该分公司作为被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嘉善××胶合板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姚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