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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02执恢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20-0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政其与被执行人刘烈忠、刘五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政其;刘烈忠;刘五梅;刘永;谭媛;刘嗣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602执恢3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政其,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刘烈忠,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刘五梅,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刘永,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谭媛,女,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刘嗣胤,男,200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执行人李政其与被执行人刘烈忠、刘五梅、刘永、谭媛、刘嗣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8)湘0602民初876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烈忠、刘五梅、刘永、谭媛、刘嗣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政其于2018年月9日立案执行,12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政其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 2019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9月11日、12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其名下证券、车辆、银行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9月25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9月25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购买投资型保险。双方于2019年7月22日达成和解,议价拍卖被执行人刘烈忠名下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的房屋一幢,该房屋的起拍价为12000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拍卖成交,成交价为1566000元。被执行人刘烈忠、刘五梅领取租房费用50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未提供财产线索。 2019年12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12月25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由被执行人刘烈忠、刘五梅、刘永、谭媛、刘嗣胤向申请执行人李政其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500000元,本案律师费60000元,案件受理费11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26480元,共计2603440元;已履行1516000元,剩余1087440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12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2603440元,尚有108744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付 锋 审判员 周石保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 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