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苍南县××司与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司,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350号原告:苍南县××司。区××号。法定代表人:洪××。委托代理人:余××。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司与被告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南县××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苍南县××司负担。审判员 陈步群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玲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