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明与汪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汪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954号原告:黄明,铜乡独山头村陆家村自然村11号,身份证号330523197907092119。被告:汪宏伟,县良朋镇晓云村后严头自然村16号,身份证号××301x。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与被告汪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明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明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黄明负担。审判员 程北方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曾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