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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东莞市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与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34号原告:东莞市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保良。委托代理人:何正华。被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勤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7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1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东莞市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