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齐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腾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民初字第13号原告:腾某。委托代理人:沈建红,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腾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荣妹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腾某负担。审判员 赵卫星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朱陈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