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三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伟诺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伟诺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397号原告陕西伟诺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镐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杜静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志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进修,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习武园8号。法定代表人贾富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伟诺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伟诺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伟诺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卢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