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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杜国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张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兴,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越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国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9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9年9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9)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国兴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妙绘、被告人杜国兴、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9年9月3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杜国兴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约0.15克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后被告人张某甲在其租住的绍兴市区廿亩头毛巾厂内南107室租房里,容留被告人杜国兴及陈某、张某乙吸食毒品。2、2009年9月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国兴在绍兴市区鲁迅小学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约0.15克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任某。3、2009年9月6日中午,被告人杜国兴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约0.15克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后被告人张某甲在绍兴市区廿亩头毛巾厂内南107室租房内容留被告人杜国兴及陈某吸食毒品。4、2009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杜国兴在从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开往市区的出租车上,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每包约0.15克的2小包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唐某。5、2009年9月7日晚上,被告人杜国兴在绍兴市区鲁迅西路国税局对面的一小区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约0.15克的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任某。6、2009年9月8日中午,被告人杜国兴在绍兴市廿亩头毛巾厂内南107室,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约0.15克的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7、2009年9月8日晚上,被告人杜国兴在绍兴市区鲁迅西路国税局对面的一小区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约0.15克的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唐某。8、2009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杜国兴在绍兴市区驸马池公寓4幢楼下一茶室,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约0.15克的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唐某。9、2009年9月9日中午,被告人杜国兴在绍兴市区新建路与人民路交叉口的1+2快餐店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约0.15克的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唐某。交易完毕后,被告人杜国兴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2009年9月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绍兴市区大龙市场附近一棋牌室内被越城警方抓获。同月10日,被告人杜国兴乘对其办理强制戒毒手续吃饭时。趁机逃脱,同月11日,被告人杜国兴在绍兴市区塔山公园南侧迦蓝殿路口被越城警方抓获。以上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任某、唐某、张某乙、单某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国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多次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杜国兴、张某甲在案发后能自愿认罪,交代态度较好,可分别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杜国兴、张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被告人杜国兴、张某甲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国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三、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被告人杜国兴的NOKIA手机1只,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妙兴审 判 员  虞 斌人民陪审员  史生发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柴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