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嘉善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沈××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信用合作联社,吴××,沈××,周甲,庄××,周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3号原告:嘉善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嘉善县××××号。法定代表人:许××。委托代理人:屠××。被告:吴××。被告:沈××。被告:周甲。被告:庄××。被告: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沈××、周甲、庄春咏、周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书面通知,未能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蓁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单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