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鲁1522执349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20-07-17
案件名称
于改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于改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2执3492号 被执行人:于改成,男,195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本院在执行于改成罚金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经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债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经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莘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2刑初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子方 审判员 蔡木军 审判员 米增祥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振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