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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武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郦关祥与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郦关祥;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27-1号原告:郦关祥,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义县熟溪街道江山新村三路五弄20号。身份证号码:330723195503020057。被告:徐平,东城街道28号2幢3单元205室。身份证号码:××013。本院在审理原告郦关祥与被告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郦关祥以与案外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郦关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合计3717元,由原告郦关祥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葛一兰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