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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闻人××与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人××,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629号原告:闻人××。委托代理人:鲁××。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宋××。本院在审理原告闻人××与被告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9元,减半收取699.50元,由原告闻人××负担。审判长  韩家娓审判员  高立群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诸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