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闻人××与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人××,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629号原告:闻人××。委托代理人:鲁××。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宋××。本院在审理原告闻人××与被告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9元,减半收取699.50元,由原告闻人××负担。审判长 韩家娓审判员 高立群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诸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