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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811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20-02-27

案件名称

济宁三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盛安贝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三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盛安贝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11财保33号申请人:济宁三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葛亭煤矿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M6N7E71。法定代表人:陈坤,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盛安贝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葛亭煤矿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C1917E。法定代表人:邵昌尧,总经理。申请人济宁三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安贝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2.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19年1月7日,申请人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安贝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2.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智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