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甲、吴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股份有限公司,吴甲,吴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837号原告:温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银行大楼。法定代表人:夏××。委托代理人:许×。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吴甲。被告: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甲、吴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甲、吴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温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元,减半收取91元,公告费150元,合计24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 若 冰代理审判员 金春代理审判员王衍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代书 记员 谢 传 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