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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甲、吴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股份有限公司,吴甲,吴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837号原告:温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银行大楼。法定代表人:夏××。委托代理人:许×。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吴甲。被告: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甲、吴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甲、吴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温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元,减半收取91元,公告费150元,合计24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   若   冰代理审判员 金春代理审判员王衍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代书 记员 谢   传   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