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长城电器集团××气××司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电器集团××气××司,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920号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气××司,××镇××大道。法定代表人:章××。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气××司与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纠纷已解决,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气××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40元,减半收取2470元,由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气××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修丽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代书 记员 朱佳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