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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长城电器集团××气××司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电器集团××气××司,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920号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气××司,××镇××大道。法定代表人:章××。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气××司与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纠纷已解决,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气××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40元,减半收取2470元,由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气××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修丽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代书 记员  朱佳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