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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永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葛××与胡××、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胡××,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商初字第11号原告:葛××。被告:胡××。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胡××、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葛××负担。审判员  戴康强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郑晓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