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永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葛××与胡××、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胡××,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商初字第11号原告:葛××。被告:胡××。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胡××、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葛××负担。审判员 戴康强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郑晓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