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省邮电建设工程局长兴工程公司与安吉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邮电建设工程局长兴工程公司,安吉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2111号原告:浙江省邮电建设工程局长兴工程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林城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刘湘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诸德余,安吉县递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吉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城西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赵明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邮电建设工程局长兴工程公司与被告安吉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邮电建设工程局长兴工程公司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邮电建设工程局长兴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琴芳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宋 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