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辖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集团有限公司,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辖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路××小区××楼。法定代表人: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某。上诉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嘉秀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未签订建设工程书面合同,双方之间也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故原审裁定事实依据不足,同时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所以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班组结算单、还款协议书等证据,可以确认双方之间的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而本案的工程位于嘉兴市秀洲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