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阳民二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刘念恩与洪幼娥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念恩,洪幼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阳民二初字第93-1号原告:刘念恩。被告:洪幼娥,系武汉市第一医院退休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念恩与被告洪幼娥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念恩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对被告洪幼娥11,000元的工资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洪幼娥价值13,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勇胜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