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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22民初1667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20-03-26

案件名称

仲飞云与潘建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仲飞云;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16673号 原告:仲飞云,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告:潘建军,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本院认为,原告仲飞云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飞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仲飞云负担。 审判员  唐耀辉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梦露 书记员  韩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