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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周建华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华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建华,无业。2001年1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2002年8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200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5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6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2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建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周建华至嘉善县魏塘镇小东门社区10幢2梯102室被害人邰丽华家,采用水果刀撬门框与肩膀撞门的方式将门撞开后进入室内,从卧室内一抽屉中窃走现金7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建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邰丽华陈述,证人吴新仓证言,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手印鉴定书,情况说明,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华为实施盗窃而采用水果刀撬门框与肩膀撞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周建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建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建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10年9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 振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陈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