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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5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20-01-15

案件名称

钟昭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钟昭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刑初43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昭华,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2012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一部刑诉〔201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昭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人吴红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昭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起诉书指控事实为:2019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钟昭华在本市青羊区罗家碾151号“英雄网咖”门口,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小苹果牌电瓶车(未上锁,经鉴定价值2604元)盗走,后销赃获款耗用。同年11月6日钟昭华被民警挡获。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钟昭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昭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昭华犯盗窃罪,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钟昭华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昭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郑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