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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衡水康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奔诺科电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康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瑞安市奔诺科电动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44号原告衡水康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洪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崔宏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志刚。被告瑞安市奔诺科电动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康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奔诺科电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康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 审 判员 邹丽雅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李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