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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辖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范喜明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范喜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辖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德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喜明。上诉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09)嘉善民初字第24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对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性质、合同履行地均存有争议,本案不能以合同履行地认定原审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嘉善县城乡供水一期工程施工任务结算单、挖机对帐单等证据,可以确认双方之间的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的工程位于嘉善县,故原审法院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