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28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房公司××公司与深圳市××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慈溪市××剑电器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房公司××公司,深圳市××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慈溪市××剑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农村合作银行,宁波××州农村合作银行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285号原告:中国××房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小区××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张甲。委托代理人:原××。被告:深圳市××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科技××8c。法定代表人:陈甲。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慈溪市××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镇花木村。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宁波××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街道××北××号。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傅××。被告:宁波××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浙江省××鄞州区××号。法定代表人:陈乙。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干将西路××号。代表人:施××。委托代理人:赵××。委托代理人: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房公司××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慈溪市××剑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农村合作银行、宁波××州农村合作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房公司××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高立民审 判 员 史久瑜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徐 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