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张文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张文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15号原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荷花中路大地宾馆内。负责人:翁小清。委托代理人:周蓓蕾,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文云,石室乡下石埠村4-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被告张文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以与被告张文云自行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文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