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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22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20-01-20

案件名称

胡天星与胡维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天星;胡维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22执811号申请执行人:胡天星,男,1976年3月9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胡维星,男,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胡天星与胡维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天星与被执行人胡维星双方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并在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1222执811号的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强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聂涛审判员  吴强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聂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