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鄂1222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20-01-20
案件名称
胡天星与胡维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天星;胡维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22执811号申请执行人:胡天星,男,1976年3月9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胡维星,男,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胡天星与胡维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天星与被执行人胡维星双方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并在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1222执811号的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强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聂涛审判员 吴强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聂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