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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嵊黄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吕某某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吕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嵊黄民初字第3号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吕某某。指定代理人:吕甲。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吕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5日立案审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祖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指定代理人吕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某起诉称:被申请人吕某某于2007年7月4日因患脑溢血入院治疗,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现因被申请人巨额医疗费用需处理财产,特向法院申请确认吕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证明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嵊州市黄泽镇官湖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各一份。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吕某某系事实婚姻关系;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吕乙、次女吕甲均已成家。吕某某于2009年6月30日因病入院治疗,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意识不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庭审中,吕某某的妻子李某某表示自愿担任吕某某的监护人,女儿吕甲也同意李某某担任吕某某的监护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吕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某某为吕某某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周君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