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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执恢7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某;魏某某;魏某某1;赵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82执恢71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广育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686X5。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5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魏某某,女,1957年9月15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系杨某某配偶。被执行人:魏某某,男,196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魏某某1,男,1964年2月9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67年6月28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系魏某某1配偶。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魏某某、魏某某、魏某某1、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豫0482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482执恢7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金根周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