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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矾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苍矾民初字第238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原告谢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正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起诉称:2009年3月上旬,原、被告经媒人郑某某介绍认识,当月被告便提出按农村习俗订婚要求,经郑某某之手,被告接受原告88000元聘金和价值6000元的物品,当天晚上被告便返还原告68000元。2009年10月份,被告又以其他借口索取原告4300元。现在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说原、被告不合适,单方面声明要求退婚,索取的19500元至今未还。被告以婚姻为由,多次索取原告的钱物,造成原告家某生活极其困难,并无力偿还他人债物。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95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庭审中其委托代理人口头答辩称:订婚时间是2009年农历2月26日。双方订婚时原告聘金是68000元,并非88000元。聘金和两个金某指、一个手镯,被告当晚就全部返还给原告了。被告还将一条金某某(价值10800元)和其他衣服、鞋、电脑等财物回礼给原告,实际上被告是添钱陪嫁的。2009年11月,双方已就解除婚约一事调解某某,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谢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户籍信息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身份情况;2、媒人郑某某证言一份,用以证明聘金88000元往来情况。本院依据原告谢某的申请,准许证人苏某出庭作证。证人苏某在庭审中陈述:证人系原告妈妈店里的雇员。2009年农历2月26日原告订婚时,原告妈妈将聘金88000元交证人清点,并叫证人清点后交给媒人,再由媒人交被告家的。当晚原告拿回聘金68000元。另外,证人曾经手将4500元拍婚妙照的钱交给原告,具体是在什么时间记不清了。被告张某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并经审查,本院认为,其中证据1系国家户籍职能部门依法出具的,符合有效证据的基本特征,本院确认该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其中证据2,原告方在庭审时未当庭出示,本院不作认证。对证人苏某的当庭证言,原告认为其证言客观真实,是事实。被告质证认为,证人是原告妈妈店里的雇员,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同时证人所述由其将聘金清点后交媒人的行为是不符某某观事实的,这种行为也是不合逻辑的。本院认为,证人苏某系原告妈妈店里的雇员,与原告方有利害关系,且其证言也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故其证言本院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媒人郑某某介绍认识,2009年农历2月26日,双方按农村习俗订立婚约。经媒人郑某某之手,原、被告双方聘金、财物互有往来。原告认可被告有返还68000元。现双方就解除婚约导致的聘金等财物返还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还须返还聘金等19500元,应承担不利后果。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对于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要酌情返还。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正钢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正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