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柯迪隆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思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柯迪隆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73-1号原告:浙江柯迪隆纺织有限公司41-4)。住所地:绍兴县华舍街道人利村。法定代表人:俞杰,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德祥、胡增冬,均系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思佳贸易有限公司69)。住所地:绍兴县华舍街道张娄村。法定代表人:胡国娟,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柯迪隆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思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为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柯迪隆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思佳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2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75元,由原告浙江柯迪隆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