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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02民初1048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杨侃与焦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侃;焦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2民初10485号 原告:杨侃,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焦炜,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侃与被告焦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侃以无法联系到被告焦炜为由,于2020年1月7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侃负担。 审判员  许君龙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