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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卫某某。本院于2009年11月立案受理的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1月7号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 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