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卫某某。本院于2009年11月立案受理的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1月7号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 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