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314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某某银行存款170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智炜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徐淑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