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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73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交××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互诉原告)深圳市交××有限公司,互诉被告)黄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互诉被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交××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由于深圳市交××有限公司未提交黄某某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的考勤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因此采��黄某某在此期间平均每月平时加班18小时、休息日加班16小时的主张,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不当。深圳市交××有限公司已提交黄某某2007年4月的考勤记录,该记录显示黄某某2007年4月上班30天(全勤),加班时间应为休息日加班66小时【8×(30-21.75)】。由于黄某某仅请求一审法院确认其每月平时加班18小时、休息日加班16小时,故一审法院根据黄某某的请求计算黄某某2007年4月加班工资并无不当。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深圳市交××有限公司应支付黄某某2006年8月至2007年4月期间平时和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是正确的,数额也是准确的,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黄某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事项,因黄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深圳市交××有限公司已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其加班工资,其离职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规定。因此,黄某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生效的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数额应为2462元(2462元×1)。综上所述,深圳市交××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处理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二、维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三、变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深圳市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黄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62元;四、驳回被上诉人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上诉人深圳市交××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上诉人深圳市交××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交××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溯代理审判员 祝  序  文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灵玲(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