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200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书连与袁俊修、袁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连,袁俊修,袁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2009号原告刘书连,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林擘,山东华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俊修,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沂南县人,现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袁诚,男,成年,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袁俊修,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沂南县人,现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刘书连与被告袁俊修、袁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2009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需解除对被告鲁Q×××××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鲁Q×××××车的查封。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