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辖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浙江澳森实业有限公司与南通鸣马家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鸣马家纺有限公司,浙江澳森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辖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鸣马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鸿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澳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珩。上诉人南通鸣马家纺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09)嘉海商外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合同性质为买卖。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购买产品,而非加工承揽。且合同系被上诉人出具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所在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8年8月28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载明:“如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该条款是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协议管辖条款,不违反专属管辖与级别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据此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