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522执349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20-07-17

案件名称

朱孝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孝松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2执3493号 被执行人:朱孝松,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本院在执行朱孝松罚金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经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债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经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莘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2刑初3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子方 审判员  蔡木军 审判员  米增祥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振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