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402民初447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钟志明与孙绍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钟志明;孙绍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02民初4479号 原告:钟志明,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孙绍月,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原告钟志明与被告孙绍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钟志明于2020年1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钟志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钟志明负担。 审判员 黄谨铭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曼莹 关注公众号“”